【新华社香港2月9日电】香港金融管理局9日向银行发出指引表示,目前参与香港人民币银行业务的认可机构在计算法定流动资产比率时,可以把人民币流动资产包括在内,但要遵守于2010年10月25日发出的通告内所载的若干条件。
金管局表示,鉴于香港的离岸人民币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已趋于成熟,因此金管局认为现行的条件有修订的空间。扩大可计入法定流动资产比率的人民币流动资产将产生诱因,促使银行增加人民币业务。
根据2010年出台的规定,香港银行可计入流动资产比率的人民币流动资产不能超过人民币限定债务,同时,人民币流动资产比率不可超过非人民币资产比率。